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办理汇算清缴的对象

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办理汇算清缴的对象

根据胡志明市税务局在 2025 年 2 月 27 日发布的《2015/CTTPHCM-TTHT号公函》中的指,2025 年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清算的对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个人必须自行办理汇算清缴的条件

居住个人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直接向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PIT)汇算清缴:

  1. 有多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 不符合委托扣缴义务人代办汇算清缴的条件。
  2. 汇算后存在税款差额
    • 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
    • 出现多缴税款并申请退税或结转下一个纳税年度抵减。
  3. 首次成为居民个人或外国人
    • 在第一个纳税年度在越南居住不满183天,但自首次入境之日起连续12个月累计居住满183天及以上 → 首次汇算清缴期应按该12个月连续期间计算。
    • 外国人在越南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汇算清缴;若未能办理,须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代办。
  4. 特殊所得未扣缴税款
    • 从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大使馆、领事馆取得工资薪金,但年度内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5. 申请减税情形
    • 居住个人因自然灾害、火灾、事故、重病等符合减税条件的。
    • 此类情形不得委托代办,必须由个人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扣缴义务人必须办理汇算清缴的条件

支付工资薪金的组织、个人有义务在以下情形下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1. 一般义务
    • 无论是否发生税款扣缴,均须按规定申报并提交汇算清缴资料。
    • 代为办理已授权员工的汇算清缴。
  2. 特殊情形
    • 已授权的员工在汇算后需补缴税款 ≤ 50,000越南盾(属免税范围) → 扣缴义务人仍需申报个人信息,但无需汇总该部分税额。
    • 因合并、分立、分拆、改制等原因调动的员工 → 新单位须为其办理汇算清缴(包括原单位的收入部分)。
    • 若扣缴义务人在《126/2020/ND-CP号法令》生效前已完成汇算清缴的,不再追溯适用。
  3. 企业状态变更时
    • 企业解散、破产、终止经营或合同终止的 → 应汇算至终止日。
    • 企业改制(除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外),新企业承继全部纳税义务的 → 不需在改制日办理汇算,仅需在年终统一汇算。

个人可以委托办理汇算清缴的条件

居住个人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委托工资支付单位代为汇算清缴:

  1. 劳动合同条件
    • 与一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及以上。
    • 在单位办理汇算时仍在职,即使全年未满12个月工作。
    • 因合并、分立、分拆、改制等在同一体系内调动的员工 → 可委托新单位代办。
  2. 主单位以外的零散收入
    • 另有零散收入,年平均每月 ≤ 1,000万越南盾。
    • 已在收入来源处预扣10%个人所得税。
    • 不要求就该部分收入单独汇算。
  3. 授权后发现差错的情形
    • 若在扣缴义务人已代办汇算后发现个人应当自行汇算 → 扣缴义务人仅需出具预扣税凭证,无需调整已提交的汇算资料。
洞察与新闻
经验丰富的税务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