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运输业务的不断扩大,越南企业在跨境货物运输中经常与外国承包商合作。这要求企业严格遵守**外国承包商税(Foreign Contractor Tax,简称 FCT)**的相关规定。
本文基于河内市税务局第42509/CTHN-TTHT号公函,系统梳理并分析有关税收规定,帮助企业准确确定其在国际运输活动中的税收义务。
DSE LOGISTICS VIETNAM有限责任公司与一家中国企业——B公司(外国承包商)签订合同,提供越南与中国之间的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包括双向运输)。
该越南公司向河内市税务局提交书面咨询,要求明确其在此交易中应履行的外国承包商税义务。
适用对象:
在越南经营或在越南产生收入的外国组织或个人(第1条)。
不适用对象:
外国组织或个人因在越南境外提供并消费的服务而取得收入的(第2条)。
增值税 (VAT) :
应税收入为外国承包商因提供应税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
对于国际货运及仓储服务,应税收入不包括支付给承运人的国际运费(第12条)。
**增值税率:**3%。
企业所得税(CIT):
应税收入为外国承包商获得的扣除增值税后的全部收入;
**企业所得税率:**2%(适用于运输业务)。
→ 若外国承包商未在越南直接申报纳税,则由越方代扣代缴,根据第11、12、13条执行。
若符合下列条件,国际运输服务可适用0%增值税税率(第9条):
具有从越南到国外或从国外到越南的国际运输合同;
具有银行付款凭证或被认可的支付方式;
具有合法有效的发票及运输单据。
→ 若满足上述条件,国际运输服务可享受0%增值税税率。
根据现行法规:
情形一:
若B公司(中国)根据与DSE LOGISTICS VIETNAM签订的合同在越南产生收入,则属于第103/2014/TT-BTC号通知所规定的外国承包商纳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率:**2%;
**增值税率:**3%;
由越方代扣代缴。
情形二:
若B公司提供的服务符合第219/2013/TT-BTC号通知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具备国际运输合同与银行付款凭证),则适用0%增值税税率。
情形三:
若B公司提供的服务完全发生在越南境外,即服务在境外提供并消费,则不适用第103/2014/TT-BTC号通知。
正确界定国际运输服务的性质对于准确适用外国承包商税政策至关重要。企业应:
审查运输合同,明确服务范围;
保存国际付款凭证、发票及提单等资料,以证明享受0%税率的条件;
若属于纳税对象,应按时代扣代缴并申报外国承包商税。
依法合规不仅能帮助企业避免税务风险,还能提升透明度、信誉及国际物流运营的财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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