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4年第56号法律》第6条第9款,自2026年1月1日起,欠税的个体户经营者在履行完税务义务之前,将被暂缓出境。
具体而言,个体经营者、企业或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等如被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或未完成政府规定阈值以上的税款,将根据出入境管理法律被暂缓出境。税务机关须提前通知纳税人。
依据《2024年第56号法律》第6条第5款b项,自2025年4月1日起,国内外电商平台及具有支付功能的数字平台须代为扣缴、申报并缴纳平台上个体户和个体经营者的税款。
不属于代扣代缴对象的个体户或个人仍需自行注册、申报和缴纳税款。
根据《2025年第70号法令》第1条第8款,自2025年6月1日起,年收入达到或超过1亿越南盾的个体户和个体经营者,且涉及餐饮、零售、酒店、超市、运输等行业,必须使用与税务机关联网的收银机开具电子发票。
此规定旨在提高透明度,减少税收流失,推动税务数字化进程。
使用收银机开具电子发票的同时,年收入较高的个体户将不再适用定额税征收方法。
此外,根据2025年5月17日国会通过的第198号决议,自2026年1月1日起,所有个体户和个体经营者将不再采用定额税征收方式,税款将按现行税收管理法规及经营规模和方式征收。
根据2024年第86号财务部通知第38条第2款,自2025年7月1日起,个体户及纳税人的个人识别码将替代税号使用。
此举有助于实现税务管理数据与国家人口数据库的统一,方便税务核查、查询和管理。
依据2024年增值税法第14条第2款b项,自2025年7月1日起,凡欲抵扣进项增值税的采购发票(即使每笔金额低于20百万越南盾),须附具非现金支付凭证,政府另有规定的特例除外。
此规定旨在严格抵扣条件,防止税收流失,促进电子支付的发展。
2025年实施的新税收政策将直接影响个体户的发票管理、申报和纳税义务。提前了解并做好准备,有助于个体户规避法律风险,优化经营管理,积极适应税务数字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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