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指南(附重点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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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概述

企业所得税(CIT)汇算清缴是企业年度纳税申报的重要环节。2025年度的申报表应按照**《财政部第80/2021/TT-BTC号通知》附录II第VI部分表格03/TNDN**填写,主要适用于“收入 – 成本法”核算方式,帮助企业依法、准确地完成税务申报。

二、03/TNDN 表格填写重点说明

以下是表格中几个重要申报项目的填写说明:

  • TNDN: 企业所得税(CIT);BĐS: 房地产(Real Estate)。
  • G1、G3 项目: 企业填写上期多缴的CIT,用于抵减本期应缴税额。
  • D11、G2、G4、G5 项目: 填写截至申报截止日期已预缴的CIT。例如:若企业2021年度为纳税年度,则应填写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预缴的CIT。
  • 彩票企业申报: 若企业同时经营彩票与其他业务,应将彩票业务应缴税额填写在E1,其他业务分别填写在E2、E3。
  • E、G 项目: 针对享受省外税收优惠的业务,不需在此处填写应缴或已缴税额(已单独申报)。

  • E4、G5、H3 项目: 填写因基础设施转让、房屋交付并收取客户预付款所产生的应缴CIT(含本期与以前期次的预收部分)。

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3大类)

根据《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及其《2013年修正案》第2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以下三类:

1. 有应税所得的组织:

  • 根据越南法律设立的企业;
  • 根据外国法律设立并在越南有或没有常设机构的企业;
  • 根据《合作社法》成立的组织;
  • 根据越南法律成立的事业单位;
  • 其他有生产、经营活动并产生收入的组织。

2. 按收入来源纳税的主体:

  • 越南企业:就其在国内和国外产生的应税收入缴纳CIT;
  • 有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就与该常设机构相关的在越及境外所得缴税;
  • 有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对与该机构无关的在越所得缴税;
  • 无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就其在越南产生的应税所得缴税。

3. 外国企业在越常设机构的认定包括:

  • 分支机构、代表处、工厂、车间、运输工具、油气矿产或其他资源开采点;
  • 建筑施工、装配、安装地点;
  • 提供服务的场所(包括咨询服务),通过员工或其他组织/个人实施;
  • 外国企业的代理机构;
  • 授权代表:如有签署合同权,或虽无签署权但经常交付商品、提供服务的。

四、总结

正确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保障,有助于优化纳税结构、降低税务风险。企业应根据表格03/TNDN与相关法规,准确识别自身纳税义务与优惠政策,确保申报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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