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最新版: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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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企业所得税可扣除的费用?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具有合法凭证、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支出。符合条件的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从而降低应缴税款。

二、与抗击新冠疫情相关的捐赠支出可作为扣除费用处理

根据《第15/2022/NĐ-CP号法令》第2条规定,企业在2022年度税期内向越南境内的抗疫工作提供的现金或实物捐赠,如符合条件,可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扣除费用

2.1 可接受捐赠的单位包括:

  • 各级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
  • 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单位;
  • 武装力量单位;
  • 教育机构;
  • 新闻媒体机构;
  • 各级党的组织、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
  • 政府授权的募捐单位;
  • 各级新冠防控基金、新冠疫苗基金;
  • 国家人道主义信息门户;
  • 按照法律设立并合法运作的慈善与人道组织。

2.2 所需文件包括:

  • 按照法令附录IV中表格02格式填写的捐赠确认书,或以书面/电子形式提供的双方签署盖章的捐赠确认资料;
  • 有关现金或实物捐赠的合法发票和凭证

三、依据通函96/2015/TT-BTC的其他可扣除费用

根据**《96/2015/TT-BTC号通函》第4条规定,企业在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前提下,可将相关费用计入可扣除费用范围:

3.1 可扣除费用的条件:

  1. 实际发生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
  2. 具有合法、合规的发票和凭证;
  3. 对于每次交易金额在2000万越盾以上(含增值税)的费用,需提供非现金支付凭证(如银行转账、支付委托书等)。

特别提醒:

  • 如果在记录费用时尚未支付,但有发票,可暂时计入可扣除费用;
  • 若后续使用现金支付,企业需在相应税期调减已扣除的费用金额
  • 对于在通函78/2014/TT-BTC生效前以现金支付的费用,无需回溯调整。

四、使用电子收银机开具的发票是否可以扣除?

若企业取得的发票是由符合规定的电子收银机系统开具:

  • 若发票金额**≥ 2000万越盾**:需有非现金支付凭证
  • 若金额**< 2000万越盾**:允许现金支付,费用仍可扣除。

五、总结:哪些费用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

综上所述,只要费用满足以下条件,即可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扣除费用

  • 与企业经营直接相关的实际支出;
  • 具有合法的发票与凭证;
  • 采用符合规定的支付方式(特别是大额费用需非现金支付);
  • 不属于《通函96/2015》第4条第2款中列明的不可扣除费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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